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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报编辑部档案管理暂行条例

2016-03-25 17:06  点击:[]

 

 

 

 

第一条档案工作是一个单位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,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。为加强学报档案制度建设,使档案管理更加科学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,和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的精神,结合学报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档案管理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,由专人负责管理。

第三条注重开发利用,充分发挥档案的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,更好地为学报服务。

第四条采取有效措施,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。

第五条档案收集整理的主要范围是:

1.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出版工作的文件;

2.行业协会、学会关于出版工作的文件和其它出版物;

3.校党委、行政的重要文件和报告;

4.学报编辑部制定的规划、计划、总结、编委会纪要、部务会纪要和政治学习、业务学习记录;

5.学报各项规章制度、来稿登记册、出版合同、协议书、业务请示及批复;

6.出版许可证、登记表和年检记录;

7.作者原稿、审稿单、学报样品定期移交至校档案室;

8.有关学报奖惩方面的资料;

9.有关学报文明单位创建方面的资料;

10.其它方面有价值的材料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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